(2017)浙0282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成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军,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郯城县。2001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0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1、被告人杨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左右某晚19时许,被告人杨成军伙同张某、杨某2(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小团浦东路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新厂房工地内,窃得被害人王某2堆放在工地内的铁卡扣500只左右(价值人民币约2000元)。同日,被告人杨成军与张某、杨某2预谋再次实施盗窃。三人又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五洞闸村浦西路某号某造纸厂附近,窃得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路边农用拖拉机上的正统牌电瓶2只(价值人民币746元)。同月19日左右某晚19时许,被告人杨成军伙同张某至慈溪市项目工地内,窃得被害人陆某1停放在工地内拖拉机上的骆驼牌电瓶2只(价值人民币1405元)。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成军与张某经商量并联系杨某2相约返回上述工地再次实施盗窃。后三人至上述工地内,窃得被害人陆某1停放在工地内三轮装卸车上的电瓶1只(无法估价)及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工地内的工程管道钻机上的电瓶1只(无法估价)。被告人杨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赵某、陆某1、杨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成军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成军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杨成军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成军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王某2、赵某、陆某1、杨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