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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刘继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刘继奎,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7595683F(1-1)。主要负责人:陈杰,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金海大道与外环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97382060G。法定代表人:王东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双林工贸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3044178M。法定代表人:吴为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继奎、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一审判决将一审被告“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表述为“安徽省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并告知逾期未缴纳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