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742号原告:邹某,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彭某,女,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邹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何月娴书 记 员 郑婕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