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安徽陆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润虹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陆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润虹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719号原告:安徽陆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牛田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崇阳,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润虹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十河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芳,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安徽陆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市润虹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陆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