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2016355王能坤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坤,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坤,男,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查方勇,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执行人王能坤与被执行人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蕲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蕲春县张榜镇瓢铺村委会未履行。在执行王能坤与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能坤与被执行人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能坤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蕲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