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韩宁宁与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宁宁,马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39号原告韩宁宁,女,41岁,1976年2月24日,汉族,地址:洮南市,联系方式:136XX****XX被告马武,男,47岁,1969年6月19日,汉族,地址:洮南市,联系方式:135XX****XX本院在审理韩宁宁诉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宁宁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宁宁撤回起诉。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之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