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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伟与孙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孙成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702号原告���刘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峰。住大安市。被告:孙成业,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刘伟与被告孙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峰、被告孙成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成业给付原告刘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孙成业在原告刘伟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为原告刘伟出具了一枚欠据,此后,被告一直推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请求。被告孙成业辩称:不同意给付原告刘伟欠款人民币10000元,因为,我是给我老姨出的条,字也是我签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孙成业在原告刘伟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为原告刘伟出具了一枚欠据,此后,被告主张此欠款是向其老姨借的而拒不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成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刘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孙成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