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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0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陈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陈某,黄某,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185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住所:珠海市香洲柠溪路***号。负责人:周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女,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法律室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陈某,男,汉族,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某,女,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马某,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48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诉被告陈某、黄某、陈某、陈某、马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审 判 员  程仁姬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贵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