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钟世久、黄林等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世久,黄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特18号申请人钟世久,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韩周丽,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黄林,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官塘村天府金融谷18号。负责人刘亚。委托代理人钱芳,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钟世久、黄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钟世久、黄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前支付申请人钟世久损失105521元。二、申请人黄林额外赔付申请人钟世久10000元,并当场支付,此交通事故各项赔偿终止。三、申请人钟世久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各方基于本次交通事故所主张的各项赔付处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钟世久、黄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