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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与刘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刘德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403号原告: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地址:青县马厂镇旧张屯村,组织机构代码:L3972105-1。经营者:张国华,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旺,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与刘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青县兴达保温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孙 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景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