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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郭伟与赵来拴、王秋苗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赵来拴,王秋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88号原告:郭伟,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来拴,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秋苗,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系被告王秋苗丈夫,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军,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郭伟诉被告赵来拴、王秋苗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郭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人民陪审员  牟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