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传军与谭运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军,谭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号申请执行人:林传军,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谭运发,男,生于1949年3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传军与被执行人谭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传军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2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