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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建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德,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唐建德酒后驾驶苏N×××××号三轮汽车,沿宿城区陈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陈埠线6KM+870M处时,与在陈埠线南侧的徐某推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徐某和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唐建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唐建德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建德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建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徐某、殷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建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建德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建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