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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爱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霞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爱霞,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霞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晶晶、被告人王爱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爱霞于2010年10月底至11月19日期间的一天23时许,王晓磊(已判刑)、张光华(已判刑)和张海宾(已死亡)在巩义市新华路样样红KTV后面,将KTV的两台海尔牌空调室外主机盗走。王爱霞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680元钱的价格购买该空调主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台海尔牌空调主机价值4272元;11月19日凌晨,王晓磊(已判刑)、张光华(已判刑)和张海宾(已死亡)到巩义市人民西路巩义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门口,将一台格力牌空调室外主机盗走,转移至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二十里村铁路桥下。王爱霞在明知时赃物情况下,以460元钱的价格购买该空调室外主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空调主机价值3000元;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凌晨,张庚乾(已判刑)、王晓磊(已判刑)和段宾(在逃)到巩义市瓦肆街、将张某经营的工艺礼品店外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室外主机和白某经营的工艺礼品店外的一台美的牌空调室外主机盗走。王爱霞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900元钱的价格购买该空调室外主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格力牌空调室外主机价值500元整,被盗的美的牌空调室外主机价值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爱霞的具结书,证人王某、赵某、张某、白某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巩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爱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王爱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王爱霞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爱霞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王爱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霞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孟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