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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小双与刘兴国、陈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双,刘兴国,陈亚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465号原告王小双,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兴国,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陈亚会,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双诉被告刘兴国、陈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王小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