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小双与刘兴国、陈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双,刘兴国,陈亚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465号原告王小双,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兴国,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陈亚会,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双诉被告刘兴国、陈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王小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