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训雪与被告何远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训雪,何远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184号原告:宋训雪,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球梅,系原告宋训雪之妻。被告:何远祥,男,约48岁,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宋训雪与被告何远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宋训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训雪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训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训雪负担。审判员 朱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