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田春、孙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田春,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孙进,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田春与孙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316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当与31643元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审 判 员 林秀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罗金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