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933号原告:杨某,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法定代理人:郭某,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李国琴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