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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933号原告:杨某,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法定代理人:郭某,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学区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李国琴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