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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某钢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某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某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423号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被申请人:泰安市某钢珠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金某钢球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泰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泰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伏山镇张徐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5533886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