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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国玲与曹冰森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玲,曹冰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玲,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曹冰森(又名曹丙公),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玲与被执行人曹冰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冰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冰森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