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乳城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宋协玉与乳山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协玉,乳山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宋协玉,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宋协玉与被告乳山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协玉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周炳东审判员 杨小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