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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XXX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万安、王启贵、陈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万安,王启贵,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67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万安,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启贵(又名王启桂),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洪,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XXX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万安、王启贵、陈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万安、王启贵、陈洪与申请执行人XXX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万安、王启贵、陈洪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XXX工伤赔偿款人民币110000.00元(含被执行人已垫付医疗费人民币25000.00元),申请执行人XXX自愿放弃本案本金人民币20958.26元及其逾期债务利息。执行费1800.00元由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33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