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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代1、范2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1,范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45号原告:代1,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范2,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代1与被告范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1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