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必汉与卢恒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必汉,卢恒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8号原告:邓必汉,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卢恒友,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邓必汉与被告卢恒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