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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清叶与刘荣源、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叶,刘荣源,曾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24号原告:刘清叶,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基,福建九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荣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仙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刘清叶与被告刘荣源、曾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清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叶与被告刘荣源、曾仙女自行和解,原告刘清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清叶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刘清叶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