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清叶与刘荣源、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叶,刘荣源,曾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24号原告:刘清叶,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基,福建九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荣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仙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刘清叶与被告刘荣源、曾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清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叶与被告刘荣源、曾仙女自行和解,原告刘清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清叶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刘清叶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