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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林与施碧芝、谢施娟、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施碧芝,谢施娟,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571号原告:李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被告:施碧芝,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9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被告:谢施娟,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被告:方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4日,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李林诉被告施碧芝、谢施娟、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李林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李林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古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