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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与郭倩倩、霍春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郭倩倩,霍春梅,庄梅亚,李前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502号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住所地:永城市建设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34488577-0。法定代表人:王家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倩倩,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霍春梅,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庄梅亚,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前标,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与被告郭倩倩、霍春梅、庄梅亚、李前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前标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撤回对被告李前标的起诉。审 判 长  邱 恺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甘博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