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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龚云霞与重庆友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霞,重庆友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010号原告:龚云霞,女,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友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B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128P。法定代表人:陈炳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玲,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龚云霞与被告重庆友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龚云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云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龚云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