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广清与陈爱萍、王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清,陈爱萍,王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496号原告:杨广清,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陈爱萍,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王仁珍,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陈爱萍之夫)。原告杨广清与被告陈爱萍、王仁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萍、王仁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爱萍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95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12月始至付清日止按月息2%所欠借款的相应利息;2.被告王仁珍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陈爱萍和我打小就是朋友,她经营用钱经常向我借。之前借的1、2万元还有5万元的很快就归还了。但是最后这几次的大额款就不守信了。此20万元其中有向我借的10万元,还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的10万元。因小额贷款公司催得急,我用我的房产抵押为其贷款归还的。可她仅给付我到2016年11月的利息,从2016年12月连利息也不付了。甚至不接我的电话了。今年3月初我找到她,对她讲,既然你不付利息,就还我本金吧。她归还了本金5000元,尚欠195000元。被告每次还款,我均给其打了收条,并注明了是本金还是利息,收条均在被告手中。上述借款均发生于其与被告王仁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仁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爱萍、王仁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就第1项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陈爱萍与原告杨广清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年,月息2%;2.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陈爱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6个月,月息2.5%。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爱萍应当立即归还尚欠原告杨广清借款本金195000元,并应给付所欠金额依约定或法定利率相应的利息。原、被告第二份协议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5%,属于法定的自然债务区间,已给付的利息不予干预,尚未给付的利息不应超过法定月利率2%的上限。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爱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广清借款195000元,并应同时给付原告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1始至付清日止相应的利息(至本判决落款日为16810元,本、息合计211810元);二、被告王仁珍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3909元由被告陈爱萍、王仁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颖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 丽附件1.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2.利息计算表附件1: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2利息计算表时间借款本金月息时长利息2016.12.1-2017.2.252000002%3个月120002017.3.1-2017.4.61950002%÷3037天481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