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素娜、王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娜,王淑丽,高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54号申请人:郑素娜,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王淑丽,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玲,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素娜、王淑丽与高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素娜、王淑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玲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龙泊圣地龙腾1号楼1单元11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号),并以申请人郑素娜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长滩12号楼4单元510房产[产权证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09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素娜、王淑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玲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龙泊圣地龙腾1号楼1单元11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号),保全金额为28.8万元,查封期限3年。查封申请人郑素娜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长滩12号楼4单元510房产[产权证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092号]。财产保全费1960元,由申请人郑素娜、王淑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