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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6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西区110国道南侧和御景嘉园住宅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俊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兵。被告:李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