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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永涛与陈青海、徐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涛,陈青海,徐启峰,武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618号原告:刘永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青海,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徐启峰,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武建华,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刘永涛与被告陈青海、徐启峰、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武永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