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梁胜利、张彦琴、丁志磊、尚晓彩、梁秋保、丁九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梁胜利,张彦琴,丁志磊,尚晓彩,梁秋保,丁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被执行人梁胜利,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琴,女,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志磊,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晓彩,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秋保,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九香,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梁胜利、张彦琴、丁志磊、尚晓彩、梁秋保、丁九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胜利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8303.51元,利息、罚息1609.84元(息止2016年5月6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98.5元、执行费505元;被执行人张彦琴、丁志磊、尚晓彩、梁秋保、丁九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