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鲁文芬与黄帅、李稳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芬,黄帅,李稳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291号原告:鲁文芬,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竺金泽,男,系原告女婿,1978年8月8日出生,瑶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黄帅,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稳琳,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金恩,男,景东彝族自治县太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文芬与被告黄帅、李稳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文芬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