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意路499号2幢A座5747室。法定代表人:盛家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其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收,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龙,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上海涵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杨斯空审判员 郑卫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强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