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响铃与代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响铃,代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9号原告:刘响铃,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代娟(曾用名:代玉),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爱好吧利辛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刘响铃与被告代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响铃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响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响铃负担。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