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84号之一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纪伟,总经理。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2元,依法减半收取45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晨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