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1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谷得举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谷得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76号之一申请人:威海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谷得举。申请人威海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谷得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威海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