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农行广汉支行与郑川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公司,郑川林,刘启容,黄伟,李娟,黄小波,何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4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万寿街二段3号。被执行人:郑川林,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刘启容,女,汉族,1960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黄小波,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何先英,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川林、刘启容、黄伟、李娟、黄小波、何先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3月26日,以(2017)川0681执4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伟、李娟位于广汉市西安路9号江南印象37幢1-1-1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广产权证广汉字第2012032800359)及位于广汉市西安路9号江南印象37幢1单元负一楼储藏室一间(产权证;广产权证广汉字第2012052100543);被执行人黄小波、何先英位于广汉市西安路9号江南印象37幢1-1-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广产权证广汉字第2011101000172)。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伟、李娟位于广汉市西安路9号江南印象37幢1-1-1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广产权证广汉字第2012032800359)及位于广汉市西安路9号江南印象37幢1单元负一楼储藏室一间(产权证;广产权证广汉字第2012052100543);被执行人黄小波、何先英位于广汉市西安路9号江南印象37幢1-1-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广产权证广汉字第201110100017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煜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