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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耿启福、周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耿启福,周仕云,马敬芹,崔希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493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31717794。法定代表人:董凤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耿启福,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仕云,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敬芹,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希峰,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耿启福、周仕云、马敬芹、崔希峰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启福、周仕云、马敬芹、崔希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耿启福偿还借款本金51306.01元、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2.周仕云、马敬芹、崔希峰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4日,耿启福、周仕云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耿启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5.6%。马敬芹、崔希峰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耿启福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现被告已构成违约,耿启福尚欠原告本金51306.01元及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和罚息。被告耿启福、周仕云、马敬芹、崔希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耿启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耿启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8.4%,借款逾期的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30%,借款采用到期还本按月付息,被告周仕云作为借款共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按印。同日,原告与被告马敬芹、崔希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马敬芹、崔希峰为耿启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耿启福发放了借款150000元,耿启福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截至原告起诉日,耿启福尚有51306.01元借款本金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耿启福与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耿启福提供借款后,耿启福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仕云作为借款共同债务人应对未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马敬芹、崔希峰应依保证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耿启福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启福、周仕云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51306.01元;二、被告耿启福、周仕云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以51306.0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1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被告马敬芹、崔希峰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耿启福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耿启福、周仕云、马敬芹、崔希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