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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王斌、丁玲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王斌,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5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徐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斌,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玲,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斌、丁玲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斌、丁玲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价值74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斌、丁玲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