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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乐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687号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国际物流园B10-5栋。法定代表人雍佩林。委托代理人何小翠,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沈乐文,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