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苏全、张店永朋保温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全,张店永朋保温制品厂,王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苏全,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店永朋保温制品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被执行人王国朋,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苏全诉张店永朋保温制品厂、王国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