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婉玲与卢倩怡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31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婉玲,卢倩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徐婉玲,女,1962年1月13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倩怡,女,1973年1月19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关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倩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52万元、支付利息及受理费98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于(2016)粤0103执2523号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房、越秀区房,以及刘富荣、卢倩怡名下的海珠区房、海珠区房屋。本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房屋的产权份额。由于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观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