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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鹏与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荆州市九老仙都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鹏,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荆州市九老仙都商贸有限公司,叶金勇,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484号原告XX鹏,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住荆州区。被告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群。被告荆州市九老仙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北路九老仙都景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武。被告叶金勇,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住荆州区。第三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州花园广场北22B座。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鹏与被告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荆州市九老仙都商贸有限公司、叶金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XX鹏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