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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8号被执行人:刘彭,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刘彭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彭于2011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