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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宇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宇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宫宇宏,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大货司机,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负责人:佟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宫宇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可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