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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重庆渝富兴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皇庆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华,张小华,余仁福,田民国,重庆皇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富兴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22号原告:刘振华,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张小华,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被告:余仁福,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田民国,男,汉族,199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皇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83号1幢3-4号。法定代表人:唐世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渝富兴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重钢钢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健。原告刘振华与被告张小华、余仁福、田民国、重庆皇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富兴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华撤回对被告张小华、余仁福、田民国、重庆皇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富兴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