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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春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春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96号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宜良路交汇鲁辉国际城挪威小镇第1幢1006号房。法定代表人:曾亚椿,经理。被告:赵春洋,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嘉公司)与被告赵春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经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三嘉公司)可在本协议签订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管辖法院,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塔—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