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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萍乡市世邦假日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世邦假日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涂德洪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542号原告萍乡市世邦假日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跃进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H。法定代表人涂德洪,董事长。被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7号703房,。法定代表人郑南雁,董事长。第三人涂德洪,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原告萍乡市世邦假日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涂德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萍乡市世邦假日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派酒店投资合同》、《派酒店操作手册》及有关附件。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作费用64000元、合作保证金100000元,会员卡提成、收入提成、工程支持款、运营支持款、财务及客服费用47158元。3、被告移交经营管理权。4、被告拆除相关广告、标识。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涂德洪签订《派酒店投资合同》、《派酒店操作手册》及有关附件,约定第三人双方按约定的“管理直营”之商业模式进行合作,即被告提供管理店筹建的咨询、指导等服务,第三人筹建符合被告标准的“管理店”,交付被告进行经营管理。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被告合作费用64000元、合作保证金100000元。管理店交付被告经营后,因其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亏损,为此双方发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且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属于可撤销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故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作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特定资源许可第三人使用,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就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纠纷,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案由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因本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理该类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列,故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萍乡市世邦假日连锁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雪 更多数据: